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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患严重遗传病未告知 深圳法院判决撤销四年婚姻

一份未出现症状的基因检测报告, 竟成了撤销婚姻的核心理据, 法院认定无症状携带亨廷顿病基因属于隐瞒重大疾病, 引发医法界对知情权边界的尤为剧烈的争论。

基因报告引发的婚姻信任危机

2023年, 闻一丁在广东省内提交诉状, 指控妻子陈玲婚前隐瞒亨廷顿病基因的相关情形的情况。证据材料为2013年中山一院出具的分子遗传检测报告。闻一丁主张对方侵害其婚姻知情权的行为, 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面对指控, 陈玲坚决否认,称其多年里无舞蹈样动作, 婚前体检显示健康。她强调称没有临床症状便非属于患病者, 觉得法律不应强加给无症状者以相关的告知义务。双方将争议的核心完全聚焦于无症状携带这一主体是否能够构成法定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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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无症状携带属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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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依据国家卫健委出具的诊疗指南。指南指出CAG重复数大于39次即完全外显性携带者人群几乎必然发病。我院仅采信基因检测的有关数据将其作为直接核心关键证据, 最终, 法院判定认定亨廷顿病为严重遗传性罕见疾病。

法院认为, 该病呈进行性发展且本无特效治疗,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陈玲婚前明明知悉检测结果却并未告知, 被认定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判决支持撤销婚姻后, 陈玲不服并提出上诉。

医学界质疑司法诊断越界

著名遗传病专家姚飞明确指出, 基因检测大多用作临床确诊后所采用的辅助方式, 并非独立的诊断依据。在未通过专科医生开具临床确诊病历的情形下, 法院直接对相关对比数据来予以判定是否患病, 已然涉嫌越俎代庖。

代理人提出, 一审要求出具临床诊断证明的标准, 割裂了显性遗传病的特质。法律适用层面, 司法机关是否能将无症状携带直接认定为患病, 医学界与法学界存在截然不同的声音, 相关争议持续发酵。

法学界两种观点激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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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支持二审判决, 认为基于完全外显生物学确定性, 隐瞒未来必然发病事实, 违背自愿原则, 配偶知情权应优先于基因隐私, 法院裁量具有法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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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石佳友则指出, 民法典未将患病风险直接规定为婚前法定义务事项;刘长秋强调, 在缺少医院正式确诊证明情况下来下、在法院直接推定判定患病从而突破了法律文义边界的情形中, 无论是实体法层面还是程序法层面都缺乏充分支持。

缺乏司法解释导致规则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进一步明确分析表明, 最高法目前也还没公布出台有关婚姻家庭编的重大疾病范畴专门型司法解释。针对各种罕见病致病基因的携带状态这类的问题的法律定性工作, 当下此时正处于规则完全匮乏的空缺地带之中。

新京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既往撤销婚姻的判例当中, 重大疾病多为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或传染病等显性的病种, 涉及罕见病的无症状基因携带者相关的判例此前竟未见公开, 本案极具开创性。

未来裁判需平衡多方利益

杨立新教授建议, 未来司法解释应明确以客观病理指征作为认定已患重大疾病的基本标准, 也需为法官保留个案裁量空间, 结合基因外显率、代际遗传风险及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影响进行综合衡量。

陈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的主张为基因携带不等于临床患病, 该申请被裁定予以驳回, 闻一丁还指出陈玲在她婚内多次出现情绪过激的状况, 显现早期精神相关症状, 对该疾病其构成进一步佐证此类情形的关联, 此一审判决之结果, 为众多关联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着相当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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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测 双方 陈玲 报告 遗传性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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